民事訴訟證據造假要承擔如下后果:
1.作偽證情節較輕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會受到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
2.如果情節嚴重,會構成偽造證據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
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下列幾種:
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所有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民事訴訟收集證據的原則
1.依法取證原則。
調查證據必須依法進行,采取法定形式。以一切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取證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
2.及時取證原則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調查時,應在合理期間內進行,以免隨著時間推移證據被破壞或者滅失,對于難以保存和固定的證據材料,需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全。
3.全面取證原則
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應該在中立客觀的立場,對于需要調查的證據盡量全面調取,以求充分還原事實。對于案件的認定在當事人條件所限無法調查時,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有權利要求相關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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