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有數份遺囑的以哪份為準
立有數份遺囑的以最后一份為準。根據法律規定,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有效遺囑需要公證嗎
有效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三、遺囑的效力順序是什么呢
1.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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