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親戚孩子的手續
㈠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在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①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收養人所在單位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①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送養人與經常居住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③送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④如送養人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單方送養,應提交由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機關出具的配偶死亡證明或者由縣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裁定書。
⑤送養人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喪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⑥送養人雙方,如一方身份不明,提交由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機關出具的一方身份不明的證明;
⑦如被送養人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由監護人送養的,應提交縣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并應征得有撫養人義務的人同意,提交其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㈡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提交的證明材料(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①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①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送養人與經常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③送養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機關出具的送養人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或者經過公證的送養人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二、收養有哪些程序要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同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范圍,明確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范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三、收養關系成立后會產生哪些效力
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穩定收養關系,有利于養子女在新的生活環境中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建立起和睦和親密的家庭關系,也使各方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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