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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呢?孩子被收養后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就已經消除了嗎?
2023-06-25 09:13:15   來源:律速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人們都會選擇收養孩子進行撫養,雙方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那么被收養的孩子對親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一、被收養的孩子對親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孩子被收養后,他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就已經消除,對生父母不再承擔贍養義務。親生父母不可以要求他們盡贍養義務。但是現實中,會有子女顧及血緣關系,對親生父母予以照顧,這是道義上的事情,不關乎法律,如果子女不對其進行贍養,親生父母也不能起訴子女。

二、《民法典》對于收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三、可以被領養的兒童包括哪些

可以被領養的兒童包括: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系。由于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制具有親子關系,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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