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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嗎?補辦事實收養證明需要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嗎?
2023-06-25 09:07:23   來源:律速網  分享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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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在人的思想的改變很多家庭都不愿意去生孩子,反而是選擇去收養一個孩子來撫養,但是有些粗心的家庭總會忘記提交收養證明,所以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補辦事實收養證明要交什么資料的相關內容。

一、補辦事實收養證明要交什么資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一)事實收養補辦收養證需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二、收養的特征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與自然血親不盡相同,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之間。

(4)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不同于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養的成立效力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后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后,會形成如下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系。《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消滅,《婚姻法》關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于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并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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