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事實收養
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也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孩子收養協議應該有哪些內容
(1)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8)約定收養解除條件和事項;
(9)協議糾紛處理方式和違反約定所產生的責任承擔。
三、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成立嗎
不成立。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不成立的。
《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實行的,在此之前的收養關系應該補辦收養手續。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收養法》相關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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