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涉外收養程序有哪些步驟
對于涉外收養,我國在收養成立程序上作了較嚴格的規定:
(一)、外國收養人須由其經常居住地國政府或其他委托收養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上述證明材料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公證,并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中國收養組織接到上述材料后,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二)、外國收養人確定了收養對象后,應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
(三)、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交收養協議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證件齊全有效,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二、涉外收養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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