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勞動關系是哪個部門
認定勞動關系的確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認定勞動關系的部門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單地說,勞動關系的確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二、認定勞動關系的抽象標準
認定勞動關系的抽象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上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三、如何申請勞動關系認定
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需要申請勞動關系認定,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申請時要提供申請書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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