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提前通知工會(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2.辦理工作交接(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內容主要包括業務工作、公司物品、人員狀況);
3.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未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結算工資待遇(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也可以約定在下次工資支付日期與其他勞動者工資一起支付);
5.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者未在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移至當勞動者戶口所在地人才資源中心和人社局;在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移至新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算。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不到半年的,給予半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怎么開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由企業負責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都有標準格式,載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內容,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制作,用人單位領用。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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