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以后仲裁委員會會給當事人寄送立案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然后按指定的時間提交證據和送達回執后;仲裁委員會再發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交換證據、確認仲裁請求及召集調解的時間。調解不成功的,則會當庭通知正式開庭的時間,雙方到場開庭質證、辯論、仲裁員調查,正式開庭程序走完后,仲裁庭還會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愿意調解,可繼續調解。
二、勞動調解原則
(一)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二)自愿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當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三)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三、勞動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必須履行。
3、仲裁: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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