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確認為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雙方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一旦雙方產生爭議,勞動者提出要確認勞動關系時,勞動仲裁委員會、法院等裁判機構一定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雙方的關系進行實質審查,尤其是要根據以上的規定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審查,而不會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名稱進行裁判。在實踐中,“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勞動合同”的類似判決或者裁定有很多。
二、誤認后的后果
對于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協議,某些情況下確實很難界定究竟為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出現勞務關系勞動化的趨勢,也就是說一旦產生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在按照本文所述的認定勞動關系的三個要件進行考評后仍無法準確判定的,一般都會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所以涉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單位務必謹慎,通過分析雙方各項具體的權利義務再決定簽署何種性質的協議。目前實踐中較為一致、爭議較小的觀點是: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在單位工作,雙方之間可簽訂勞務協議,而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不少人覺得承包合同能確認為勞動關系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其實現實生活中并不是這樣的,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并不是將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混為一談,如果不慎將勞務關系誤認為勞動關系的話可能會影響到相應的退休的問題。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