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析產訴訟會立案嗎
分家析產糾紛起訴立案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析產案件與一般案件的訴訟程序相同,向法院遞交訴狀和證據立案,然后按照正常的審理程序進行審理。立案時需要向法院遞交訴狀、證據、原被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戶籍證明)、聯系方式等等。
二、什么是代位析產訴訟
代位析產訴訟指法院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在被執行人 (債務人)與他人享有共有財產而不主動析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由申請執行人(債權人)依法代替被執行人(債務人)提起的析產訴訟。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設立的,為強制執行債務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時,解決實體權利糾紛的訴訟。
代位析產訴訟的設立,有利于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具有很強的實務性。
三、析產訴訟適用情形是什么
(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三)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四)分家析產的當事人必須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非家庭財產共有人無權分割家庭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所有,但是,對于哪些家庭成員是財產共有人,在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不過一般認為,只有對家庭財產的形成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財產的共有人。因此,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和沒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都不能享有家庭共有財產所有權。未成年人在成年后,自己獨立生活,可以分得父母的部分財產,但這只是視為父母的贈與,而不是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
(五)分家析產行為的客體應當是家庭共有財產
在我國,目前家庭關系不局限于夫妻關系,還存在父母子女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家庭共有財產就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為目的的財產,其來源只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以家庭成員共同積累、購置和受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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