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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范文怎么寫?詢問筆錄屬什么證據種類?
2023-06-19 09:11:25   來源:法律解答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詢問筆錄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嗎

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高檢規則》等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并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這些規定對詢問筆錄的形成從形式上到實質上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訴某一項內容,該詢問筆錄就可能面臨證據合法性的質問。調查詢問筆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取證主體的法定性。(2)制作過程的客觀性。(3)制作內容的主觀性。(4)制作要求的規范性。

二、詢問筆錄屬什么證據種類

目前,針對詢問筆錄的證據類型還存有一定的異議,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證人證言,而有的則認為其屬于書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三、詢問筆錄范文怎么寫

詢問筆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組織情況。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項填寫。內容包括:詢問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具體到何時何分鐘)、詢問的地點、偵查員姓名、記錄員姓名、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業、現住址)。還應寫明被詢問人與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關系。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詢問筆錄的重點。用問答式記寫方式,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進行情況。開頭,第一問答。應告知被詢問人要如實提供證言、證詞,講明應負的法律責任。主體問答內容的記錄要求內容真實、詳細具體。一般包括三項內容:1.記清情況來源;2.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各種人物和事實的具體情況及根據;3.記錄被詢問人感知案件情況的主客觀條件。其中被詢問人提供的每個情況,如人物、時間、地點、經過、結果以及被詢問人是如何知道的,還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關鍵情節的人和事,更應記錄清楚,并應記清材料來源(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聞)及有關環境等客觀情況。若被詢問人對某些細節忘記或記不清,也應如實記明。

(三)尾部

詢問結束時,記錄人員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對無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應向其宣讀筆錄內容。若筆錄內容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補充。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每頁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并在筆錄末頁緊挨筆錄的最后一行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凡筆錄中補充改正之處,均需按指紋,以保證其真實準確。被詢問人拒絕簽署意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錄人員應在筆錄上注明。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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