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要求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2、申請人要求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二、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么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于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于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三、先予執行的程序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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