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導致合同的解除的原因如下:
1.雙方就合同解除等事項協商一致;
2.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達成,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
3.法定的合同解除達成,例如,因不可抗力、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其他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的特征
1.解除合同僅適用于已經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2.解除合同須達到一定的條件(或者原因)。這種條件依據解除權發生的依據不同,可將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3.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的行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現后,合同并不當然發生解除的效力,只有當事人在有效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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