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況,嫌疑人可向辦案單位提出,也可以由辯護律師向辦案單位提出,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應該與辯護律師溝通,制定適當策略,爭取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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