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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滾動: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租房合同未到期租客退房要退押金嗎?
2023-06-15 16:21:54   來源:稅法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有:

1、協定解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2、約定解除。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3、法定解除。一方違約,另一方主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租房合同未到期租客退房要退押金嗎?

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還,需要根據以下情況分析:

1.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押金的退還以雙方協議為準;

2.出租人違約,導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還,并由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3.承租人違約,導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押金需要返還;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4.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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