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債權轉讓的法律功能: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由債權人通過合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來看,法律應當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承認債權的經濟價值,從而使債權具有流通性,實現擔保融資、托收、貼現、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多種交易模式的構建可能。因此,債權原則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人可以轉讓其債權,無論該債權是現有的還是將有的債權,只要債權可以被特定。此時,債權人作為讓與人與第三人作為受讓人之間必須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債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性規定。
債權人既可以將債權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債權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即讓與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債權部分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人,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受讓人與讓與人按份享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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