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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之間有哪些關系?債權的申報有哪些?
2023-06-13 09:20:24   來源:法評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債權的申報: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債權之間的關系: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六、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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