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法院委托;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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