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2、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后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3、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經過協商確定土地價格,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于以下范圍:
(一)工業用地(特區內限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市、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
(四)軍事用地。
相關知識: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程序
一、審批條件:
(1)已領取土地證的出讓土地:
①使用單位或個人同意轉讓土地使用權,并經主管單位、本單位職代會或董事會同意;
②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劃撥土地:
①使用單位或個人同意轉讓土地使用權,并經主管單位、本單位職代會或董事會同意;
②已領國有土地使用權讓;
③按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交土地出讓或者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土地出讓金。
二、申報材料:
(1)個人:
①申請表;
②土地證;
③地價評估資料;
④轉讓雙方夫妻身份證;
⑤賣契;
⑥需改變用途的須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2)單位:
①申請表;
②土地證;
③地價評估資料;
④賣契;
⑤規劃總平面圖;
⑥轉讓雙方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證明和身份證;
⑦轉讓雙方股份章程;
⑧國有資產需有國資或主管部門意見;
⑨需改變用途的須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三、審批程序:受理→審查(地價評估)→簽訂出讓合同→批準發證。
四、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分宗或并宗除外)。
土地出讓的方式,包括招標、協議和拍賣,這些都是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并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的,最高不得超過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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