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而真正的坦白,即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于法定情節。
讓他、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意義: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坦白的減刑幅度為20%:“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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