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不一定算過錯方。如果因為一方婚內出軌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導致離婚的,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出軌方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訴訟。
二、離婚過錯方的判定標準
(1)不忠實行為;
(2)重婚;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6)不良惡習。
三、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么
過錯方離婚賠償標準是,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婚姻期間藏匿、挪用夫妻共同財產,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失;而精神賠償,是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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