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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內容是什么?勞動法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2023-05-31 09:23:06   來源:法律解答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勞動法全文辭職是如何規定

勞動法規定的全文辭職如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暴力或威脅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全文辭職是如何規定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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