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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