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進行離婚訴訟的,可能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從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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