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以下這些: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等。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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