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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