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明確約定報批義務承擔主體及違約金條款
對于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合同雙方應當對哪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承擔報批手續的主體、履行報批手續的最遲期限、履行報批手續費用的承擔以及未履行該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事項,違約責任條款應當具體可計算,建議以交易標的額為計算標準進行約定。
2、將履行報批手續約定為先合同義務并積極督促履行
以批準為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合同簽訂后屬于成立但不生效的狀態,但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了拘束力。因此在合同簽訂后,報批權利人可通過函件、郵件、電話等方式及時提醒要求報批義務人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在完成報批手續后,再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義務,在對方未履行報批手續時,可使用先履行抗辯權,以規避對方未報批而可能帶來的風險。
3、報批義務無法履行時,應及時協議解除或訴訟解除合同
因相關行政機關沒有批準或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合同的報批手續無法完成的,合同就失去了法律上的履行可能性。為了避免合同僵局導致雙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依法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此時不影響追究報批義務人違約責任。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報批義務方可根據相關影響,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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