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等。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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