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開始的原因。
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繼承開始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被繼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決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終結。當前外國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現今醫學界及法學家有爭議,界定為腦細胞死亡。爭議大的是安樂死,但均無定論。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失蹤一定時期,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推定其死亡;或者依法剝奪其生命權判處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原因。
2、繼承開始的時間。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
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一般以我國醫學上公認的標準和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時間為準,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決的死亡的時間。依法院宣告或判決執行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③準確認定繼承開始時間的重要性。
A、能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
B、能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及他們各自取得遺產份額的多少;
C、便于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
D、能確定遺囑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難以確定怎么辦?
按我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2條的規定:"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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