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會實踐中,有些收養關系的建立,不能完全適用前述的一般性條件,還需對特殊主體的收養條件作出放寬性或限定性規定。
依照收養法規定,特殊收養有如下一些情況: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
無配偶者——指因未婚、離婚或喪偶而處于非婚姻狀態的人。
在無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無意結婚或再婚,但他們卻希望能收養子女,以釋解孤獨,并老有所養。為維護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養法允許無配偶者收養子女。但對于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收養法》第9條則作了限定性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是出于對幼女人身權益特殊保護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規定。
既然是對女孩的特殊保護,那么,如果收養的不是女孩,或者雖是女孩但對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傷害危險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就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了。比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男性、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或女性,收養法就沒有作出限定性的規定。所以,他們只要具備收養的一般性條件,就可以進行收養。
2、公民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收養法》第7條對這兩類特殊主體作出了放寬性規定,年滿30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收養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養人同他們存在較近的親屬關系,所以,可不受收養條件中四項條款的限制。
這四項條款是:
(1)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養人——應當不滿14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須有40周歲以上年齡差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進一步放寬,除上述四項外,還可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條款的限制。
3、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
《收養法》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根據這一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不像一般收養中那樣受下列條款的限制:
(1)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
(2)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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