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依法應當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及時申報。
下列財產依法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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