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
在離婚損害賠償有關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為什么要設立離婚冷靜期?
1、離婚不僅僅是身份的重大改變,而且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這都是大事情,不是小事情。所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
2、減少“假離婚”的現象出現。所謂的假離婚就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做出假的意思表示,去婚姻登記機關騙取離婚證從而達到個人目的的一種方式,有的是為了騙取拆遷款、低保金、房貸優惠等;也有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最常見的就是通過假離婚來躲避債務。這種不當得利的行為,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極大的損害了第三人及國家的利益,既觸碰了道德底線,也有損法律權威,需要進行有效的管理;
3、降低沖動離婚給當事人帶來的傷害。我國準許離婚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很多時候夫妻因為一點小事而吵架就離婚。所以離婚冷靜期可以減少沖動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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