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購一般按以下流程進行:
1、收購方向目標公司董事會提出收購意向,雙方就收購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
2、征得被收購股權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轉讓;
3、收購方與擬被收購的股權人簽訂收購協議;
4、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
5、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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