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中首先承擔的責任。
我國歷來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多采取重刑輕民或先刑后民的責任追究方式,但就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而言,應首先追究其民事責任,然后再進一步追究其他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民事責任。眾所周知,虛假陳述有諸多的社會危害性,它不但直接損害了證券投資者和公司股東的經濟利益,而且會損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證券市場的正常運作秩序。證券市場是個長期資本市場,這一市場的維護必須首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熱情,否則證券市場將無法生存。因此,在對虛假陳述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時,必須首先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然后再進一步追究其他責任,我國《證券法》第207條也作了先民事后行政或刑事的規定。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為止,有關監管機關過多的考慮到了行政處罰等其他責任形式,并未很好的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行政責任
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承擔的行政責任及所受的行政處罰主要有: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責令停業,吊銷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等。其具體如何處罰將由證券監管部門依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
3、刑事責任
在對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追究刑事責任制度上,我國證券法仍采取嚴格刑民分離的的立法方式。
并沒有參照兩方國家在其證券立法中直接科以刑事處罰的規定,只作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行了適用法律時的規范指引的規定,但比照我國《刑法》第160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綜上所述,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但在處理三者的關系時,適用順序上應有別,即應以維護投資者權益,維護其民事權利為出發點,絕不可采取一罰了之的態度解決虛假陳述中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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