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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代理離婚案件嗎?離婚案件必須要進行調解嗎?離婚代理詞范本是怎樣的?
2023-05-19 10:22:58   來源:法律解答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人的思想觀念發生改變,離婚概率也越來越大,那么,離婚案件代理詞范本是怎樣?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來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希望大家在看完敘述后,能夠知識離婚代理詞范本的大概要求。

一、離婚案件代理詞范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是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接受上訴人XXX的委托,出庭參與訴訟。現就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慎重考慮。

第一、離婚后孩子由上訴人撫養,既符合事實情況又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18年12月31日辦理了結婚證,于2019年8月8日生一女,孩子自從出生以后,一直隨著上訴人生活。截止到上訴人到法院起訴,孩子尚不滿兩周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作為上訴人,完全有能力去撫養自己的孩子,并且自己真心想撫養孩子,并且目前孩子還比較小,過早的離開母愛的懷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況且孩子出生后,一直有上訴人撫養,但是被上訴人卻趁上訴人外出干活期間將孩子搶走.一審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訴人手中為由,作出判決,既沒有事實依據,又沒有法律依據,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第二、離婚時判決上訴人返還彩禮簡直是無稽之談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從結婚到生子,再到訴訟之時,已經將近三年,在離婚時需要真正考慮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一審法院故意將法律生搬硬套,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搬出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審法院錯誤引用本條解釋的第(三)項,并且僅僅依靠古月鎮民政所的證據、柏嶺村的證據及證人證言,沒有進行認真的核實,就認為因為上訴人索要彩禮而導致被上訴人生活困難,其實古月鎮有被上訴人親舅舅、柏嶺村委會有被上訴人哥哥、出具證言的都是被上訴人的親戚。事實真相是,被上訴人在下柳礦山打工,每月大約工資是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上訴人的姐姐在石家莊3502工廠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訴人的父親以前搞裝修后開礦山,年收入在20000元。按照他們收入來源,根本不屬于生活困難。即使是生活困難,也和被上訴人幾年給付的彩禮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說到生活困難,上訴人應該是生活困難。根據《民法典》解釋的相關規定: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目前上訴人居無定所。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結婚已經將近三年,并且已經生子,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還讓上訴人返還彩禮,簡直是無稽之談。

第三、法院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以后,購置了大量的財產,這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并且應該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而不能只是判決上訴人將自己的嫁妝帶走,其余的全部歸男方所有,這嚴重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法院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將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我的代理意見暫時發表到這里,謝謝!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x

2020年2月20日

二、律師可以代理離婚案件嗎

可以找律師訴訟代理,到律師所簽訂合同、繳費等。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 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三、離婚案件必須要進行調解嗎

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離婚案件代理詞范本的相關法律知識。總而言之,由于法律的不斷完善,關于離婚案件代理詞也要適應民法典的頒布來進行撰寫。若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想要了解的話,歡迎咨詢網站律師。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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