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你的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2.我國法律規定了哪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短期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
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
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于一切民事糾紛。
3.為什么要規定訴訟時效?
這一方面是為了催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以避免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因時間過長造成搜集證據的困難和影響法院的正確處理。
4.為什么訴訟時效問題容易被忽視?
我國法律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借鑒外國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國古代,法律上并沒有這種規定。相反,我國民間歷來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一個人的債權不但不會在自己在世時因時間推移而失效,而且還會延續到子子孫孫。
由于傳統習慣與制定法律之間這種巨大的差異,使許多沒有系統學過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種法律規定,因此便經常出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莫名其妙地敗訴的事例。
5.訴訟時效期限屆滿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三.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由于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page]
四.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五.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于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6.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比如:借款合同規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規定還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7.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止也稱暫停,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由于發生了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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