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規定以下五種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l)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臺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一種情況是由于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普通股一同參加投票,這類表決權可以稱為優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恢復的表決權”并不是一直存在的,當公司全額支付所欠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將不再享有這類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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