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以已存在擔保為前提而發生的擔保。相對于反擔保,前一擔保可稱為正擔保、本擔保、原擔保或原始擔保。反擔保與擔保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一、反擔保與擔保的聯系表現為 :
1、反擔保中的的以人為擔保中的擔保第三人;
2、反擔保是以擔保的存在為前提的,如果擔保關系不能效存在,反擔保關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擔保是一種附延緩條件的擔保,其生效的條件是擔保人在擔保中為主債務人承擔了擔保責任。
二、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主要為:
1、被擔保的債權不同。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緩條件的未來債權,因而,反擔保與擔保是兩個不同的擔保關系。
2、當事人不同。在擔保中,當事人雙方為主債權的債權人和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權人為主債權人;而反擔保中的擔保權人不能是主債權的債權人,也不能是主債務人,而是擔保中的擔保人,反擔保人可以是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但一般為主債務人。
3、擔保人的責任性質不同。擔保與主債權為主從關系,擔保人須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從屬于擔保而不從屬于債權,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才發生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4、適用的范圍不同。擔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約定形式,且擔保的方式多種多樣,適用范圍較廣;反擔保只能是約定的擔保,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擔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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