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糾紛使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首先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
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二)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三)最后有兩個注意點:
1、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二、醫療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糾紛責任認定:
對于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最好的辦法是醫患雙方都保持冷靜,妥善的進行協商調解,在認定責任完成之后,解決賠償問題,如果雙方協調不成,可以找衛生行政部門尋求處理和協調,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是解決醫療事故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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