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保險代理人行為規范化,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對其展業活動規定有一系列的展業規則。
主要內容包括: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保險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亦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強迫或引誘誤導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險費等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利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另外,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記,撤銷檔案資料,同進度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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