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7、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情況:個別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
8、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獲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訖期限等條款。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
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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