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專利人身權
專利人身權主要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另外,還有專利文件的修改權等。
專利財產權
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即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件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專利權人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征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可以轉讓。”但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登記,經公告后轉讓合同才生效。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訂立書面合同,并經登記、公告后生效;
二、向外國人轉讓,應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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