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對孩子撫養應如何約定
離婚協議對孩子撫養應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的原則約定,對于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詢問其意見。對于撫養費的約定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2.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二、撫養費協議簽訂后還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撫養費協議簽訂后還可以減少撫養費,可以減少撫養費的情形大致如下: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如果特殊情形消除的,應當恢復原撫養費標準。
三、離婚后撫養權后能變更嗎
離婚后撫養權后能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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