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更高位階的法律。
2、新法優于舊法。即新修訂的法律與原法律規定相對沖突的,適用新修訂的法律。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即普遍適用的法律與特別規定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特別規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規定與特別的規定相沖突的,如果法律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有哪些措施
1、承擔法律責任
《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21條至32條均規定了,市場主體不正當金正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同時,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配合監督檢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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