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三)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二、對侵犯知識產權有哪些處罰方式
(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
(三)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志;
(五)收繳直接用于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六)侵權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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