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雙方在結婚之前不僅要對結婚對象的人品等情況有充分的了解,同時也要搞清楚對方的身體狀況。假若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情況,那婚姻極有可能會變得不幸。
一、案例分析
2012年田某某(男)與袁某某(女)確認關系,2013年袁某某的父親病故,2013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婚前袁某某曾于2013年6月檢查發(fā)現(xiàn)盆腹腔有巨大包塊,此病非常嚴重,根本無法生育,但袁某某在明知患有此病的情況下,隱瞞病情與田某某結婚。2014年4月2日進行了“全子宮+左側附件+闌尾+部分淋巴結切除+右側結腸溝處腹膜切除術”,田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該疾病不屬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此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達到了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袁某某剛剛經(jīng)歷失去父親的痛苦,此時離婚有悖公序良俗原則。對于田某某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認為: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配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
二、法律鏈接
(一)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1.嚴重遺傳性疾病(經(jīng)男女雙方同意不生育的,可結婚);
2.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影響結婚生育的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重型)。
(二)民法典對于配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是如何規(guī)定的?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1053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4條(新增)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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