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都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等分割,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怎樣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無形財產
1、在離婚時,對于人力資本進行系統的、細致的計算,計算人力資本所帶來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入,以及估價出未來人力資本所帶來的經濟收益,比照配偶一方所做出的支持、貢獻以及夫妻雙方對于人力資本增值所投入的成本。計算出應當分割的金額,用一次性付款的方法分割人力資本帶來的經濟收益。一次性付款可以避免出現重復起訴,逃避分割預期經濟利益的可能性。
2、離婚時如果人力資本才剛剛獲得,還沒有轉化為現實財產,沒有辦法馬上進行分割;或者是收益的取得需要經過一段過程后才能取得;又或者將人力資本投入使用的前期投資比較巨大,還不能馬上盈利收益,比如開診所、開飯店、開律所等,前期可能并沒有盈利,對于這些可預期的收入,可以進行分期付款的方式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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