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有孩子的夫妻離婚之后,法律規定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夫妻離婚之后就成為看仇人,撫養孩子的人往往限制或者拒絕父或母對孩子探視,那么,探視權可以接回家住嗎?以下我們對探視權進行相關了解。
一、探視權可以接回家住嗎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于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二、探視權的行駛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孩子的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但是怎么探視孩子、探視孩子的時間往往由父母雙方基于孩子的快樂成長進行相關協商,協商不成功的有法院判決。因此“探視權可以接回家住嗎”這個問題應該有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協商不了可想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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